如何识别我的保单上的“既往病史”?法院:“初步诊断”是解决赔偿请求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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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笃な疾病気の疑い」「未诊断の兆候」などの理由で补偿を拒否される契约者も少なくない。 11月25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起诉书显示,李某于2025年2月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健康保险保单。三个月后,他被诊断出患有恶性肿瘤并接受了手术。外科手术。李女士起诉了保险公司,认为她的病理报告是在她购买保险后出具的,符合合同上“初步诊断”的定义。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单,李先生的投保前检查提示有相关疾病的可能性,公司认定该疾病为既往病史,而李先生诊断出的恶性肿瘤与遗传综合症有关,且遗传性疾病属于免责声明的范围。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得出的结论是,“查明既往病史”是纠纷调解的一个重要要素。另一方面,李女士在参保前仅被告知疑似情况,没有病理报告等确认依据,不符合“患有慢性病”和“参保前已确诊”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明确传达了“疑似疾病豁免”。 38000元,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12000元。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公布的一桩诉讼案还透露,应某某在被诊断出患有肺部肿瘤之前,在体检时发现了肺部结节,并如实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这一事实。当他提出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他的“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理赔。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本案涉及的“既有条件条款”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经独立协商签订的,合法有效。但保险公司并未明确界定与本次诉讼相关的既存条件条款中所指的“疾病”。因病情不明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上海金融法院表示,确诊时,应某此前病历未显示该部位毛玻璃结节有明显变化,无需特殊治疗。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结节是医学定义上的疾病,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理由是:索赔失败。据业内人士透露,保单中的原有疾病条款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任何已知的疾病或症状。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如实报告的,发生保险损失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上海金融法院提醒保险公司,如果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包含“原有疾病差异免责条款”的形式,保险公司应履行记住并向被保险人清楚解释该条款的义务。此外,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应主动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以及与大病保险承保范围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明确、具体的询问,努力预防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疾病的发生。在对于原有疾病条款约定的疾病和并发症,应尽可能明确界定。引用原有疾病条款要求除外时,必须确保有足够证据证明受保人在投保时患有该条款所列明的疾病或病症(记者李丹琳)
(编辑: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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